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請上有管理費未繳納的住戶盡速至管理中心繳納管理費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遲延利息」。

  二、請仍有管理費未繳之住戶於1230(週五)至服務中心繳納,屆時仍未繳納者,管理中心將採取法律途徑進行催討